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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官网发布了对广西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再次将反垄断执法的关注视野拉回公用事业领域。
本案处罚决定原文见《》。
从2017年至2021年,永福县供水公司利用其在永福县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供水服务时,通过设置报装流程、签订施工合同等方式,对申请用水的客户提出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职业技能资格证、施工材料必须有检测机构证明等不合理条件,限定用户只能选择由其负责供水施工、购买其提供的供水材料,否则不予开通用水。该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垄断行为,最终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永福县供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1.2万元。
永福县供水公司不是第一次被认定实施垄断行为,早在2018年,该公司就曾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被判赔(案号:(2018)桂01民初1190号、(2018)桂01民初1191号)。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永福县供水公司的垄断行为与本次行政处罚相同,即限定用户购买其供水材料、使用其提供的施工服务,否则不予供水。
从本案处罚决定可知,该供水公司的案涉垄断行为从2017年持续至今。在本次反垄断行政执法过程中,该供水公司进行了事后积极整改,归还自来水用户供水设施自行安装的自由选择权。
燃气与供水同属公用事业,具有一定的共通性,该案对燃气企业也具有警示意义。具体到燃气行业,在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环节中限定交易的情形也是较为普遍的。比如要求用户必须将用户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部分或全部交由燃气企业或其指定经营者实施;要求用户或施工单位就用户燃气工程材料、设备或计量器具等必须向燃气企业或其指定经营者采购等。
新反垄断法实施后,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虽然并未直接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但增设情节特别严重的惩罚性罚款(即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垄断行为相关规定的罚款数额,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引入企业信用惩戒机制,还设置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极大增强了法律威慑力。燃气、供水等具有自然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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